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300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何文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ommieBorchersDahl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㈡陳報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確認利息自「民國110年6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6月無3
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