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
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夏進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