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原告 陳繼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嬌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3,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5,021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510元(計算式:37,531-25,02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