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聲請人 林秀姿 相對人紅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3份,逾期未提出,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相類規定。又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提出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與上開規定不合,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