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天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佩君 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2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