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7號原告 鍾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6.666,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又原告如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33元(計算式:333+3,000=3,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