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35號原告 吳美蒨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被告 陳胤傑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5年6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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