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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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王守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勝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750元,原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
免徵收裁判費之1/2,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
1,000元×1/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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