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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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39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林坤仲
被 告 黃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