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家豪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484元,應繳裁
   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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