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43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鄭莉蓁
被 告 丁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