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26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志賢祥君 診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7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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