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謝景堯翔嘉屋烘焙食品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苡瑄 間請求請求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貳
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