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高雄市體育處法定代理人 黃煜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黃叙叡 律師 王怡雯 律師被告昱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11,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