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劉富鳴
林瑩光 陳秋琴 何萬勝 程東和 連秀容 郭寶聯 辜淑貞 陳麗滿 羅茂雲 蔡金招 陳盈秀 周權裕 黃琳 陳鳳玉 蔡金蓮 蔣莉莉 林重吉 李美智 張鴻祺 黃玲琳 原告與被告 許綉蔭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1,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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