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蕭明引 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