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1號
原   告 優詩美第松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清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文祥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59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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