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9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84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劉惠娟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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