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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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懂事會決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抗告人 張世明 住嘉義市竹崎鄉○○村00鄰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得家王鐵成梁進益翁明堂陳夢玲陳夢真張錫彬王振李岳蒼翁雲鵬李賢三郭明鑫陳錦隆林介山王旭修吳維雅楊永欽 間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駁回追加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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