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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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懂事會決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抗告人 張世明 住嘉義市竹崎鄉○○村00鄰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得家 、 王鐵成 、 梁進益 、 翁明堂 、 陳夢玲 、 陳夢真 、 張錫彬 、 王振 、 李岳蒼 、 翁雲鵬 、 李賢三 、 郭明鑫 、 陳錦隆 、 林介山 、 王旭修 、 吳維雅 、 楊永欽 間因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駁回追加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