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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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3號聲請人 陳雪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成章 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經核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於聲請書狀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書狀未合上開程式。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程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