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10號
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上列當事人因離婚等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規定,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