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 孫蘊青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複代理人 楊恭瑋 律師被告 羅振宇 兼法定代理人 彭巧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109年7月21日16時宣判。嗣兩造皆以臺灣高等法院排定於109年7月31日調解為由,請求延展宣判期日;乃本院考量本件訴訟與兩造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另件訴訟,主要爭點同一,倘兩造調解成立,勢必影響本件訴訟之結果,而裁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109年8月11日16時。又兩造於前述調解後,均表示已談成和解金額,尚餘給付方式及貸款方式未談定,且臺灣高等法院已定109年9月4日續行調解等語,兩造復具狀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因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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