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裁定就被告陳柏霖被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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