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 余日章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正喜 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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