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聲請人日商極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鈴木秀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本票之發票人名稱(「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 田邊 雄一郎」或「日商極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鈴木秀紀」?)。
二、若發票人為「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田邊雄一郎」,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將「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一欄更正)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