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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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926號
原 告 高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美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
,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