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抗告人 曾智忠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3日起予以羈押,已於同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102年1月3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月8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同年月10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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