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即被告 蔡京京 指定辯護人 張靜 律師抗告人即被告 曾智忠 指定辯護人 吳秋樵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家暴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蔡京京、曾智忠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6日裁定延長羈押,該裁定正本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遲至同年11月6日始提出刑事抗告狀經本院收受,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