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44號
原   告  夏詩傑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1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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