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政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芳瑾林東寬林方瑜 間就交付鑰匙事件
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下列資料,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則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芳瑾、林東寬、林方瑜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
  欄。
三、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巷○○號房屋之最新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按相對人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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