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13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江航榮
陳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131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5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陳香伶
通 譯 江哲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貸款借據第14條第1項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江航榮自民國100年起至101年就學期間,陸續
向原告借款共新臺幣213,146元,並邀同被告陳美蓮為連帶
保證人,同時書立借據契約4份,原告借款後,被告江航榮
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
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等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香伶
法官朱耀平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53,005元│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1.83%│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0.183%│
││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1.76%│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0.176%│
││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
│├───────────┼────┼───────────┼─────┤
││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1.69%│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0.169%│
││至民國104年12月29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4.40%│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0.440%│
││至民國105年1月10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4.33%│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0.880%│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月1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0.866%│
││││至清償日止││
├─────┼───────────┼────┼───────────┼─────┤
│54,005元│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1.83%│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0.183%│
││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1.76%│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0.176%│
││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
│├───────────┼────┼───────────┼─────┤
││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1.69%│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0.169%│
││至民國104年12月29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4.40%│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0.440%│
││至民國105年1月10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4.33%│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0.880%│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月1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0.866%│
││││至清償日止││
├─────┼───────────┼────┼───────────┼─────┤
│53,118元│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1.83%│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0.183%│
││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1.76%│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0.176%│
││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
│├───────────┼────┼───────────┼─────┤
││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1.69%│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0.169%│
││至民國104年12月29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4.40%│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0.440%│
││至民國105年1月10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4.33%│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0.880%│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月1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0.866%│
││││至清償日止││
├─────┼───────────┼────┼───────────┼─────┤
│53,018元│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1.83%│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0.183%│
││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至民國104年9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1.76%│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0.176%│
││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
│├───────────┼────┼───────────┼─────┤
││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1.69%│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0.169%│
││至民國104年12月29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29日止││
│├───────────┼────┼───────────┼─────┤
││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4.40%│自民國104年12月30日起│0.440%│
││至民國105年1月10日止││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4.33%│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0.880%│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月1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月11日起│0.866%│
││││至清償日止││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香伶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合計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