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2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柔樺 (原名: 羅詠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24個月即降轉至新4代13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18000元+250*優惠月數)/24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約定條款。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