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汪智聖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林家正
鄭雅芳
參加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代表人 曾大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參加人代表人「 許俊逸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大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杜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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