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六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
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各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各一萬元,由甲○○、丙○○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