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七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實際之住居所(娘家住址)。
二、被告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來台旅行證、兩造之結婚證書。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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