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兩造並未依法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兩造之婚姻即屬無效。
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結婚證書影本乙紙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 莊松庭張子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無效,分別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所明定。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兩造並未依法舉行公開結婚儀式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結婚證書影本乙紙為證,並經證人莊松庭到庭結證屬實,自堪認其主張為真正。依首揭說明,兩造之婚姻自屬無效。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洵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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