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六三號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訴訟送達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元及郵資三百四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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