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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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萬元(刑保字第94001319號)及2萬元(刑保字第93002781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已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及拘提到案執行未果,亦確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並合法通知無誤,有卷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4月22日、6月12日甲○大磨94執字第4628號通知、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等件為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