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5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上訴人於95年5月15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95年6月6日裁定駁回,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並於95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而告確定,此亦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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