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管慶筠 被告 金烜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