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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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凱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博隆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賴昱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54,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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