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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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62號聲請人 林仁卿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 林新卿雲 文化藝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林新卿雲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林新卿雲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林新卿雲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6條於民國110年9月9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等語,並提出同年9月9日第1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同年10月15日中市文研字第1100019372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6條所示,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是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柏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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