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黃鏡芳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