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一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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