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70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崧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所核發桃院永九
十八司執華字第一六三一九號命移轉丙○○對於被告每月應領各
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債權於原告之移轉命令,按月給付原告累計
至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
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
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
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
被告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98年5月1日所核發桃院永98
司執華字第16319號命移轉丙○○對於被告每月應領各項勞
務報酬三分之一債權於原告之移轉命令,按月給付原告累計
至新臺幣(下同)176,476元,及其中166,640元自95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
000元、執行費1,034元,嗣於本院98年7月16日之審理中
,撤回上揭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部分之請求,揆諸上開說明
,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核發桃院永98司執華字第16319
號執行命令,就債務人丙○○對被告每月應領取薪津(包括
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
在新臺幣(下同)176,476元,及其中166,640元自95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00
0元、執行費1,412元,予以扣押,復於98年5月1日核發
桃院永98司執華字第16319號執行命令,命將訴外人丙○○
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於上開範圍內移轉予原告,然經原告請求
被告將訴外人丙○○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按月給付予原告,
被告竟拒不給付,顯已違反上開移轉命令,爰提起本訴,聲
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同條
第3項前段復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一項之規定。經查,本件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8年5月1日桃院永98司執華
字第16319號移轉命令影本為證,且與本院調取98年度司執
字第16319號卷內資料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於98年7月5日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憑,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參諸
上開條文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因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為真正。
五、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民事訴訟法第115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強制執
行,並經本院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已如前述,
扣押命令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
,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係將被扣押之債權
移轉於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因此喪失該債權
,而由執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是被告於收受本院之
扣押命令時,即不得對債務人丙○○為清償,自收受移轉命
令時,債務人丙○○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更已移轉與原告。從
而,原告依據訴外人丙○○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及本院之移
轉命令,請求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合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