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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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26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0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 林余美雪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