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慶森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2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羅慶森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款項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羅慶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36條業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此次修正係將該條法定刑之罰金部分,由原定之「5千以下罰金」、「3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依序分別修正為「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及「九萬元以下罰金」,復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惟此僅涉及資為界定罰金最高度刑之引據形式有所更迭,但實質言之,罰金刑之範圍殊未因此而有增、減遂互現異致,是此自非屬應為新、舊比較方能定其適用之法律效果變更,唯祇單純法律修正,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逕適用修正後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於附件起訴書所示之時間,利用業務之便侵占款項,其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被告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亦為侵占罪,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身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竟利用職務之便,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侵占入己,所為實非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入監前職業為客服維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本案侵占之款項共新臺幣42萬5,991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從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1272號被告羅慶森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
號居桃園市○○區○○○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慶森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羅慶森前任職於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福公司),並於107年12月1日起至108年2月1日止,經僑福公司派駐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大塊文章」社區,擔任行政保全,負責代收該社區住戶所繳納管理費、裝潢保證金及廠商繳納刊登廣告費,並存入社區申設金融帳戶,及保管社區零用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侵占時間」欄之時間,在上開社區內,接續將所收取而持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款項來源」及「侵占金額」欄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42萬5991元,以附表一至四所示「侵占方式」欄之方式變易為己所有而全數侵占入己。嗣經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察覺住戶繳納之裝潢保證金未存入社區申設金融帳戶而清查相關文件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羅慶森於偵訊中供述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侵占管理費、裝潢保證金、廣告費、社區零用金等事實2證人即僑福公司副理 李孝利 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羅慶森於上開時地侵占住戶繳納管理費、裝潢保證金及、廠商繳納刊登廣告費、社區零用金等事實3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住戶轉帳交易明細、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社區大廳櫃台監視器錄影光碟暨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羅慶森於上開時地侵占社區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含車位清潔費)等事實4被告書立108年1月21日借據、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大樓室內裝修施工承諾書各1份羅慶森於上開時地侵占社區住戶繳納之裝潢保證金等事實5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1份羅慶森於上開時地侵占廠商繳納之廣告刊登費共等事實
二、論罪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之規定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係將銀元計算的罰金刑調整為新臺幣,日後適用罰金刑不須再換算,並非法律變更,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被告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將其業務上持有之社區所有
款項陸續侵占入己,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侵害之目的、對象及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考量被告係一再犯同罪質之罪,足見其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揆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未扣案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共42萬5991元,
為被告本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發人僑福公司認被告尚有於107年12月1日至108年2月1日間某日,侵占社區住戶繳納之購置遙控器費用共2250元,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雖告發代理人李孝利於偵訊中陳稱:被告尚有侵占住戶繳納之購置遙控器費用共2250元等語,然此節業為被告所否認,且查無住戶有購置遙控器之單據或監視器錄影畫面,又告發人迄今皆未陳報所陳稱之住戶資料供本署傳喚,自難僅以其上開陳述內容而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即與前開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檢察官林育駿檢察官賴心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子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侵占社區住戶繳納管理費部分編號款項來源侵占金額(新臺幣)侵占時間侵占方式備註11163號9樓住戶繳納107年12月管理費2627元107年12月18日未將住戶繳納之管理費依規定存入社區申設之金融帳戶,而據為己有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21163號9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2萬8372元107年12月23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31171號3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2萬5564元108年1月26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社區大廳櫃台監視器錄影光碟暨檢察官勘驗筆錄41159號4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2萬元107年12月1日至108年2月1日間某日無收據51159號13樓住戶繳納107年12月管理費2469元108年1月25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61161號13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2萬2248元107年12月17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71165號7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2萬3900元108年1月19日住戶銀行帳戶存摺內頁、被告申設中信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81165號14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1萬9580元108年1月7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91165號8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1萬8747元108年2月1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101161號3樓住戶繳納107年12月至108年11月管理費2萬5488元108年1月16日住戶轉帳交易明細111169號4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1萬5768元107年12月16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121161號3樓住戶繳納107年9月至同年11月管理費7080元107年12月8日住戶轉帳交易明細131167號3樓住戶繳納107年12月管理費1157元108年1月4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141157號14樓住戶繳納107年12月至108年11月管理費2萬9776元108年1月25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151169號12樓住戶繳納107年12月至108年11月管理費2萬7756元108年1月13日住戶轉帳交易明細161161號9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2萬5488元108年1月2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收據內款項含3萬元裝潢保證金)171163號14樓住戶繳納107年6月至108年8月停車位清潔費4140元108年1月13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181157號7樓住戶繳納108年度管理費2萬7616元108年1月2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總計:32萬7776元附表二:侵占社區住戶繳納裝潢施工保證金部分編號款項來源侵占金額(新臺幣)侵占時間侵占方式備註11163號12樓住戶繳納裝潢施工保證金3萬元107年12月1日至108年2月1日間某日未將住戶繳納裝潢施工保證金依規定存入社區申設之金融帳戶,而據為己有無21167號3樓住戶繳納裝潢施工保證金3萬元107年12月24日大樓室內裝修施工承諾書31161號9樓住戶繳納裝潢施工保證金3萬元108年1月2日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大樓室內裝修施工承諾書總計:9萬元附表三:侵占所保管社區零用金部分編號款項來源侵占金額(新臺幣)侵占時間侵占方式備註1社區零用金6015元107年12月1日至108年2月1日間某日將所保管之社區零用金據為己有無2社區零用金(清潔費)1500元107年12月1日至108年2月1日間某日無總計:7515元附表四:侵占廠商繳納廣告刊登費部分編號款項來源侵占金額侵占時間侵占方式備註1富勝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之廣告刊登費700元107年12月1日至108年2月1日間某日未將廠商繳納廣告刊登費依規定存入社區申設金融帳戶,而據為己有社區公共管理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