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意朗
曾意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意朗、曾意文兄弟2人因認址設嘉義縣水上鄉○○村0鄰○○○000之0號之告訴人有限責任台灣省○○○○生產合作社(下稱○○○○合作社)內有燃燒塑膠產生惡臭,竟於民國109年6月8日16時許,共同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進入上址附連圍繞土地及建築物內之作業區域,被告曾意文並另起傷害、毀損之犯意,拿起○○○○合作社所有之辦公椅砸向○○○○合作社之職員告訴人吳○○,告訴人吳○○因而受有左上肢多處挫擦傷之傷害,辦公椅之塑膠輪子亦因而損壞。因認被告2人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而被告曾意文另涉有同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本件告訴人○○○○合作社告訴被告2人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部分、告訴人○○○○合作社告訴被告曾意文毀損部分,及告訴人吳○○告訴被告曾意文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曾意文分別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被告曾意朗係犯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依同法第357、308、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合作社及吳○○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參,依首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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