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蕭維德 律師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蕭維德 律師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