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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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九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陳報被告娘家人(父母或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五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簡秋雪